张贴者: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 ]
财政部本(19)日发布令释,未设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于地价税缴款书合法送达后申请分单缴纳,如其公同共有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权利义务范围,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就该申请人(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分单缴纳,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对全部应纳税捐仍负连带责任。上述分单缴纳税款之限缴日期,以原核定限缴日期为准。另原缴款书既已合法送达,且该核课行政处分与法并无不合,应不再重为行政处分。
财政部说明,公同共有土地未设管理人者,依规定系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且公同共有人对全部应纳税捐负连带责任。如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分单缴纳地价税,或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请,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其公同共有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权利义务范围者,准就该申请人应有权利部分分单缴纳,前已有函释。至对于地价税缴款书合法送达后,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请分单缴纳之案件,基于为利税捐之征起及减少欠税考量,爰亦准其分单就其应有权利部分缴纳,惟分单缴纳税款之限缴日期,仍以原送达地价税缴款书之限缴日期为准,以符合租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