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111年9月16日收受民众陈情办理。

二、 查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同法第46条之一第1项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教育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但有营利行为者,不适用之。”及同法第63条第3项规定:“依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作。”

三、 次查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 三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应明示其出处。前项明示出处,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应以合理之方式为之。”

四、 因现代网络发达,许多学校为增加曝光率,于网络平台建立粉丝专页,并制作海报或贴文进行宣传,可能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利用他人著作,且未注明出处,致使侵害著作权人之权利,衍生相关争议问题。

五、 请学校检视活动内容是否有侵害著作权之情形,如有,则应依上开规定补正出处,或将内容撤除后,速向著作权人请求授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