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公司本来就没有“就业歧视”,则本法施行后,对于公司应无任何不便或负面冲击;反之,若雇主过往就有“就业歧视”,则无论本法有无施行,行政机关皆可依法裁处,仅仅是适用法规的不同罢了!而本法施行的目的系以促进中高龄者就业,因此可以期待未来主管机关将可能因应本法,提供更多奖助聘雇津贴与方案,此点就需要人资伙伴努力追踪了喔。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原定于今年5月上路,不过因疫情的冲击而延宕,本法实际上对于雇主影响不大,盖我国《就业服务法》即有明文禁止“年龄歧视”,因此对于中高龄求职者本就不得予以歧视。
为促进国民就业,以增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为落实尊严劳动,提升中高龄者劳动参与,促进高龄者再就业,保障经济安全,鼓励世代合作与经验传承,维护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权益,建构友善就业环境,并促进其人力资源之运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事项,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劳动基准法、性别工作平等法、就业服务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就业保险法、职业训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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