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明定管理费、未设立管理费专户或未依第二项规定于书面契约中载明管理费之金额、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出管理费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所定之办法中有关专户收支运用资料公开与更新、会计师查核签证及相关资料报经备查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