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计划依据:
依据“既有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替代改善计划作业程序及认定原则”(以下简称本原则)订定本计划。
(一)本县公共建筑物改善分类,依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七十条所列举之建筑物使用类组分类。
(二)依分类排定分期执行顺序如下:
三、本县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期限:
(一)依分类、分期之改善期限如下:
1、第一期B4类(客房数50间以上)已改善部分,尚有缺失改善期限为委员复勘后一个月内改善完成。
2、第二期B4类(客房数50间以下)108年7月开始办理,通知起6个月内改善。
(二)公共建筑物经本府认定有优先改善之必要者,不适用前项改善期限。
(三)各类公共建筑物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应依前二项期限改善,并报本府建设处备查。无法依规定改善者,得依本原则提具替代改善计划,报经本县公共建筑物无障碍环境咨询及审查小组审核认可后,依其计划内容及时程办理。
四、本县公共建筑物各项无障碍设施优先改善次序如下:
(一)厕所盥洗室、避难层坡道及扶手、避难层出入口。
五、本计划未规定者,适用本原则及其他法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