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有一笔农地,持分为全部,去年10月间持公所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向云林县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采农地移转予自然人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将一半持分移转给儿子并到地政机关办妥登记。今年元月持同一份农地农用证明再度申报土地增值税,打算将剩余持分移转给女儿,税务局却请他重新申请,民众不解农地农用证明还在6个月有效期限内,为什么必须重新申请?
云林县税务局表示,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明订有效期间6个月,主要是希望促使地主在6个月内完成农地移转登记应办的程序,并不是指农地农用证明的证据力持续6个月。本案民众将农地的持分移转一半给儿子后,土地的所有权人已与去年10月份开立农地农用证明时的状况不同,而且财政部在民国90年间已经明确规定农地农用证明虽然还在有效期间内,但是民众移转部分持分后,因时点及权利主体不同,若需再度办理移转登记及赋税减免手续时,应另行申请农地农用证明,才能适用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所以农地移转部分持分后,原来的农地农用证明不能沿用,必须重新申请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