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榆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912-3526633

责任单位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各分局及直属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193058

法定依据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陕编发〔2007〕8号)设立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榆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直属行政机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汉中市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14号)将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由市城建局和市园林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