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可列报折旧费用的实际成本,税法订有限额,其超提之折旧额不得列报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93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但经营租赁业务之营利事业,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又如于使用后出售或毁灭、废弃时,应以实际购置成本计算之未折减余额为基础,计算处分收益或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1月5日购置乘人小客车1辆600万元,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100万元,采用平均法提列折旧,财务会计依实际成本计算每年提列折旧额1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5年],因购买小客车实际成本超过税法规定成本限额250万元,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可以列报该部小客车的折旧额是416666元[(100万╳(250万元÷60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嗣后甲公司于109年12月31日以450万元出售该部小客车,其出售损益计算应以售价450万元减除未折减余额500万元,核算出售损失5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于购置高价乘人小客车时,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