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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高价位乘人小客车,可列报折旧费用的实际成本,税法订有限额,其超提之折旧额不得列报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93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但经营租赁业务之营利事业,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超提之折旧额不予认定。又如于使用后出售或毁灭、废弃时,应以实际购置成本计算之未折减余额为基础,计算处分收益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