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第8款第4目规定“已依前二目规定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提拨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者,以后职工退休、资遣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尽先冲转职工退休金准备,或由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暨依劳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5条规定:“本基金之支出范围,限为支付劳工退休金及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8条作为事业单位歇业时之资遣费。”依此,营利事业实际支付员工退休金或因歇业支付员工资遣费时,应先由准备金项下支付,不足之数始列为当年度费用。
举例说明,A公司截至100年止提拨于中央信托局之劳工退休准备金计有9220888元,100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中列报其他损失10301598元,其中10221496元系实际支付退休金性质,A公司应依前皆规定办理,先冲转劳工退休准备金9220888元,不足数1000608元(给付数10221496元-账户余额9220888元),始得以其他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