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退休制度悉依劳基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每年按月付薪资总额之一定比率提拨退休准备金交由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专户储存及运用或依员工每月薪资百分之六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退休制度及执行情况: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订有员工退休办法,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之员工,退休金之支付,系根据服务年资及核准退休日前六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依员工每月薪资百分之二提拨并储存于台湾银行。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本公司依员工每月薪资百分之六提拨退休金至劳工保险局之个人专户。
民国94年7月1日(含)以后到职者,全面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民国94年7月1日(不含)以前到职者,得依个人实际需要于民国94年7月1日起5年内选择“劳工退休金条例”或“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制度;若员工届期仍未选择者,自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制度。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公报之规定,委请精算师对于劳工退休准备金进行评估计算,并提出精算报告。
退休申请条件与程序:
1. 凡编制内员工,符合相关办法者,可依其规定申请退休金。
退休分为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其标准如下:
自请退休条件: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
退休申请:退休员工于预定生效日前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退休审核:经所属各部门主管与行政管理部审核后,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
退休手续:退休员工于离职前,须按照人员离职手续办理离职,完成各项交接手续,由直接主管督导完成工作以及相关物品交接。
退休金给付:员工退休金给付由公司提拨退休金准备金专户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