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国立法院通过“暂行安置”程序,并正式开始实行,此制度并非与羁押相同,以保全被告到案或保全证据为目的,而系为了兼顾刑事被告医疗需求、程序权益保障及社会安全之防护,以强化社会安全网,可及于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虽现行实际适用之个案仍属少数,但仍可期待此制度之设置是否得积极帮助对患有精神疾病之被告兼顾医疗、程序保障,更期望能加强社会防护网之作用。

121条之1第1项),主要依照执行检察官的实施方式。

暂行安置发动的期间有多久?

6个月以下的暂行安置期间,如果裁定延长,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暂行安置期间累计不得超过5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1第1项、第3项)。

强制辩护:侦查中暂行安置的审查程序,跟审判中相同,得受强制辩护之专业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1第2项)。

资讯告知:检察官对于其所声请之案件,应在法官讯问时到场陈述声请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据;法院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暂行安置或延长暂行安置所依据的事实、各项理由之具体内容及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2第1项、第2项)。

答辩准备: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得请求法官给予适当时间作陈述意见或答辩之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2第3项)。

暂行安置应如何撤销?谁可以声请撤销?有无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3)。

如何撤销:暂行安置的原因消灭或必要性不存在时,应即为撤销。

谁可以声请撤销:检察官、被告、辩护人及得为辅佐人之人,均得声请撤销暂行安置,法院得听取其等陈述意见,但如果不是检察官声请撤销的话,法院应该要征询检察官之意见;侦查中,检察官声请撤销暂行安置裁定时,法院应为撤销,检察官并得先行释放被告,以维护人权。

有无救济途径:前述之裁定均得提出抗告之救济途径。

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二段2号12楼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