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会有一个内容详尽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对于这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研习补偿方案中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具体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