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便利投保单位办理劳工加保及退保作业,特订定本要点;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劳工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就保法)、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以下简称灾保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二、使用本局e化服务系统之投保单位,于确认劳工预定到职、入会、到训或离职、退会、结(退)训日后,得于上述期日起前十日内线上预办加保或退保。
三、投保单位上传预办加保或退保资料后,应至本局e化服务系统查询确认是否上传成功;遇系统故障、维护或互联网连线中断,致无法顺利上传资料之情形,得于系统或互联网连线恢复服务后,再重行传送。
四、投保单位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与劳工实际到职、入会、到训或离职、退会、结(退)训日(下称应为通知之当日)一致者,视同投保单位依劳保条例、就保法及灾保法规定列表通知本局;其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自投保单位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起算。
五、投保单位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与应为通知之当日不一致者,应依劳保条例、就保法及灾保法规定,于应为通知之当日列表通知本局,或于应为通知之当日以前,线上更正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应为通知之当日晚于原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者,应于原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线上更正。
劳工并未到职、入会、到训或离职、退会、结(退)训者,应于原预定之加保或退保日以前,线上删除原预办之加保或退保资料。
六、投保单位未依前点规定列表通知本局,或线上更正(删除)原预办之加保或退保资料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并检附到、离职证明等相关佐证资料送本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