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人士在台湾地区领有居留证明文件者,应自在台居留满4个月之日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但合法的受雇者,不受在台居住满4个月之限制,自受雇日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2.大陆人士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应持有之居留证明文件如下:
合法的受雇者:在服务单位办理加保。
没有工作而符合健保法所定眷属资格者,可依附配偶或直系血亲投保:自居留满4个月起,即可透过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投保单位加入全民健保。
没有工作也不符合健保法所定眷属资格者:应自居留满4个月起,到居留地的乡﹙镇、市、区﹚公所办理投保。
居留证明文件效期届满即丧失加保资格,应办理退保。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大陆人士持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加入全民健保,当出境后,该证即失效,应办理退保,于再次来台取得新的入出境证,自居留满4个月之日起投保。
持有多次入出境证之大陆人士,在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者,其出境预定超过6个月以上,得依健保法施行细则第36条及38条规定,选择办理停保,入境时办理复保。
(1)选择继续投保:证件效期内出境不受离境日数之限制,可以持续投保,继续缴纳保险费,于国外发生紧急伤病或分娩,应自就医当日或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检附当地医疗院所开立医疗费用收据正本、费用明细、诊断书或病历相关资料(大陆地区住院5日以上者,自99年4月1日起,仅需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诊断书需经公证验证,其他医疗文书不需办理公证验证。)、全民健康保险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及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影本(未入境者,请检附委托书),向投保单位所在地之健保局各分区业务组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
(2)选择办理停保后出国,出国期间暂停缴纳保险费,也暂时停止健保的医疗保障,在国外期间不能办理复保,如果在国外发生就医情形,亦不能申请核退医疗费用,须等到返国并办理复保后,才能享有健保医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