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国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国内同一家要保机构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受到最高保额新台币300万元之保障。要保机构经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勒令停业时,存保公司应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停业要保机构账册纪录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余额证明,将赔付金额以现金、汇款、转账或其他拨付方式支付。

商洽其他要保机构,对停业要保机构之存款人,设立与赔付金额相等之存款,由其代为支付。

对其他要保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资金、办理贷款、存款、保证或购买其发行之次顺位债券,以促成其并购或承受该停业要保机构全部或部分之营业、资产及负债。

存保公司为加强保护存款人及维护金融秩序,对于停业要保机构如有严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系统性危机),存保公司理赔时,对存款人之保障得不以最高保额为限。此外,如果停业要保机构未能适时与其他金融机构促成并购,存保公司亦得设立过渡银行,承受该机构之全部或部分之营业、资产及负债,以维持金融服务不中断,并尽速促成其被其他金融机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