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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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一、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多次工伤离职时能否累计索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年前我遭遇工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谁知一年后我在同一家公司又遭遇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近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分别按10级伤残和8级伤残以相加的方式累计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赔偿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非因工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保障。1889年起源于德国,已推广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伤残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通常与老年、遗属保险并为一体
[工伤认定等级赔偿标准]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一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检鉴定,复检鉴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原伤残等级,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吗? 原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检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检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 原残疾5-10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调整。 这是对工伤人员受伤时肢体或生理损伤的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员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复检认定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门槛的,应当通过复检调整认定等级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台湾演员林宗仁因病辞世曾出演海角七号茂伯【娱乐新闻】 红网时刻长沙8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青晓彤)日前,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指出,在2004年1月1日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7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就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国家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以此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因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转嫁到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香港伤健协会名誉会长李家祥博士于45周年会庆晚宴致谢辞(Chinese Version only)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先生、各位嘉宾、各位会员: 四十五年前的十月十九日,正是香港伤健协会创会的重要时刻。七十年代的香港社会不论对伤残人士的认识、环境设施都远较今时今日缺乏,伤残人士要出外活动和工作并不容易。当时先父李钧洪先生,以及多位热心社会公益的人士,连同一班充满干劲和理想的青年人,当中包括肢体伤残和健全的青年人,组织起来推动“伤健共融”理念,是香港伤健协会的开始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单工伤保险代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单工伤保险代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我们能赚取收入的工作能力,应该说远比我们的房子、汽车等财产更为珍贵。若一旦因伤残而不能工作赚取收入时,怎么办呢?加拿大伤残保险(伤残收入保险)就是为发生伤残时的收入替代保障目的而设。在加拿大伤残发生时的收入替代保障,有: 工伤伤残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律师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