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敬请 贵校协助宣导,学生团体于校内、外举办演唱会、舞会或电影欣赏等临时性娱乐活动,如有对外售票、收取费用者,应于举办前向本分局或演出场地所属辖区分局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征免手续,以免违章漏税受罚,请 查照。

一、依据娱乐税法第8条规定办理。

二、学生团体于校内或校外举办演唱会、舞会或电影欣赏等娱乐活动,如有售票或收取费用情形者,核属娱乐税法第2条规定之课税对象,应依法向本分局或演出场地所属辖区分局办理登记及报缴娱乐税手续。

三、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1千5百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其系机关、团体、公营机构或学校,通知其主管机关依法惩处其负责人。

四、临时举办之娱乐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者,亦应于举办前向本分局或演出场地所属辖区分局报备。

六、检附娱乐税法及相关解释函1份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