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
本路线适合于由南部民众行驶1号国道北上至本署者。 1号国道云林系统交流道(243公里处) 接78号快速道路朝土库方向,行约6公里 下虎尾交流道 右转接145县道(林森路二段),往虎尾方向,行约3.4公里 左转接光复路,行约400米 左转接明正路,行约350米,即可达本署。 本路线适合于民众行驶3号国道至本署者
为搜集使用者对本署服务的意见,本署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进行了17项专题意见调查,范围包括演艺场地、泳滩及已外判的体育馆。根据我们在15间已外判的体育馆进行顾客满意程度意见调查所得,其中14间体育馆逾八成的使用者及余下一间逾七成的使用者均表示满意本署的服务。另外,我们亦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完成了有关辖下博物馆的意见调查
一、本署本年1月9日台教青署学字第1092300260号函(谅达),为招募青年记者,运用青年观点及视角,以照片、文字、影音剪辑等方式,传播相关资讯及活动,并借由青年网络协助进行宣传,让青年经验及本署活动于相关媒体管道或社群网站传播扩散。 二、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延烧,各大专校院配合防疫延后开课,为鼓励更多学生运用课余时间参与,延长报名征件至本年3月13日止,请协助转发资讯,并于贵校网站上公告活动讯息及本署活动网址连结,以广为宣传。 三、前开活动内容简述如次(详如附件): (一)报名资格:已具备采访、撰稿、摄影、剪辑、编导等专业能力及相关经验,并对本署相关业务所涉内容有兴趣及热情之大专校院学生
本署会使用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记录本署网站的浏览情况,但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 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 当使用者用电脑浏览一个网站时,小型文字档案会建立于电脑内,这种档案通常包含匿名而独有的识别符,用以辨识个别电脑,但不能用以收集任何个人资料,即是说,不具备辨识网站个别使用者的功能。 本署使用小型文字档案收集的本署网站统计资料包括浏览人次、使用者对本署网站及本署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的喜好
一、本署及所属机关员额编制表之拟议与报核。 二、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之拟订、修正与报核。 三、本署与所属机关权责划分调整之拟议与报核
本署为精进检察官侦查人口贩运犯罪之技巧,邀请美国在台协会官员,前来本署就防制人口贩运之犯罪,进行专题讲演及经验交流。 美国在台协会官员一行5人,于102年1月23日上午11时30分抵达本署,先行拜会蔡检察长碧玉。蔡检察长对于来自美国之贵宾与本署检察官分享美国政府如何打击人口贩运犯罪,表示由衷感谢,希望贵宾能将美国查缉人口贩运犯罪之执法经验,与本署检察官分享交流
本署于候讯室走道设置有“检举箱”、“意见箱”,凡民众对于检察业务有兴革意见者,得作成意见书,凡检举犯罪或检举假藉职务刁难者,得作成密封之检举书分别投入“意见箱”、“检举箱”。本署每日定时派员收取办理。 本署检举邮政信箱:马祖南竿邮政第10号信箱
民风淳仆的南竿乡,于本月18日晚间发生当地陈姓青年等3位嫌犯因细故持刀械等凶器寻仇案件,致使 洪姓被害人受有头部、双手肌腱断裂等伤,因属罕见,造成地区舆论哗然,乡民不安。 本署新到任检察长黄玉垣获悉上情后,甚表重视,立即请本署王势豪检察官侦办,并指示连江县警察局杨春钧局长、刑警队蔡伯熙队长约谈嫌疑人并搜集相关事证。嗣陈姓等3位嫌疑人于21日经本署王检察官侦讯后,认渠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证等情,向连江地方法院声请羁押,并莅庭论告近4小时后,法院于本日凌晨3时许裁定羁押禁见
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2066号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HOANG CONG HAI。请查照。 附件公告函文字说明: 主旨: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2066号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HOANG CONG HAI
社团法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邀请“上海市杨浦区法律专业人士”来台参访交流,该参访团一行10人于本月21日下午4时莅临本署进行拜会参访,本署蔡检察长对该参访团的造访表示非常欢迎,并安排与本署负责各项检察业务的主任检察官、书记官长等同仁进行座谈,并参观本署侦查庭、法警室拘留室等设备,希望借由本署检察业务之简介及实务运作情形,让参访成员对台湾刑事诉讼制度及检察重点业务项目之现况有初步的了解,参访成员对于此行深感获益良多! 座谈会由蔡检察长亲自主持,并就本署管辖区域、办公厅舍、检察机关组织系统表、本署预算员额、办案工作量、追诉犯罪、司法保护、行政措施重点业务项目及办理成效等事项进行简报,参访团员于会中踊跃提问、意见交流反应热烈,尤其对于目前检察署的刑事政策任务留下深刻的印象。另针对严查酒后驾车,本署刻正规划进行之酒瘾戒瘾治疗缓起诉处分实施方案产生浓厚的兴趣。 本署蔡检察长于座谈会后与“上海市杨浦区法律专业人士”参访团团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岳杨相互致赠礼物,与参访团全体合影留念;参访行程在和乐、融洽的气氛及道谢声中圆满结束
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1087号起诉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李中南,请查照。 附件公告函文字说明: 主旨:公示送达本署111年度侦字第51087号起诉书正本1件,本案被告李中南,请查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第6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