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充分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意见如下:
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群团、社团组织编制外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政府投资或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岗位(含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如:道路保洁、车辆守护等)和社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110号)要求,事先报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部门(962110援助中心)备案,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各部门对编外的现有后勤岗位统一进行一次清理,对已上岗的应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于4月10日前完成并备案,填报《公益性岗位统计表》(表一)、《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表二),报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962110援助中心)备案。
凡清理备案后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填报《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表三),向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962110援助中心)进行申报,由962110援助中心统一调配,以优先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确保2个工作日内,不挑不选的就业困难对象上岗。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同时对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三年内每年每人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岗位补贴。
区目督办、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事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各镇(街道)、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93号令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