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导读:张勇教授今明两天主讲《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他参与了国家的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做了大量的公司法的立法调研;2000起做仲裁员,至今审了上百个案子。张勇教授是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政法委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课时安排: 学制一年,每月集中授课2天。 张勇教授今明两天主讲《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他参与了国家的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做了大量的公司法的立法调研;2000起做仲裁员,至今审了上百个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国家工商总局称,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页政策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规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部分重合,而且重申了《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而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公司法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资补充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为配合民法典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五)也进行了修订。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法律适用问题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23篇)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使各级管理者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内容,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化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邀请德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景盛、刘国梁以及集团法律事务部专业人士为讲师,在集团公司大会议室组织了《公司法》的培训。 培训由集团副总裁管恩亭主持,采取了圆桌会议的形式,结合内外部案例阐述公司法的重要性,讲解如何按照《公司法》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用《公司法》处理公司纠纷规避责任风险,并对《公司法》关于投资、管理、运营中各种事务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此次培训,共有集团高管、子公司高管等五十余人参加了,通过培训加深了参训人员对《公司法》的了解,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法律部委托在京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座谈会,邀请上市公司代表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交流意见建议。 会议通过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方式、中国神华、中国中铁、华电国际、民生银行、广联达、学大教育、中国平安、万科、新希望、顺丰控股、金智科技和华大基因等12家上市公司代表参会,围绕《公司法(修订草案)》涉及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两个方面问题,就授权资本制、优先认购权、类别股、审计委员会制度、董事责任和义务、股东知情权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了座谈会背景、公司法的立法和修改历程
公司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狭隘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法令)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十三次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月1日修改为生效)。基于广泛的公司法是指管理公司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建立,组织,活动,解散和其他法律规范的一般条款
公司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狭隘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法令)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十三次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月1日修改为生效)。基于广泛的公司法是指管理公司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建立,组织,活动,解散和其他法律规范的一般条款
中国的公司立法是与股份制实践密切相连的。随着1992年新一轮股份制高潮的兴起,制定一部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成为迫切的需要。最终,《公司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由此诞生
公司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狭隘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法令)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十三次会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月1日修改为生效)。基于广泛的公司法是指管理公司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建立,组织,活动,解散和其他法律规范的一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