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教育部109年3月19日台教师(一)字第1090041027号函办理。
二、为表扬对艺术教育具有贡献及服务绩效之团体与个人,奖励其对艺术教育卓越贡献、促进民间资源对艺术教育业务推动,爰办理旨揭活动。
三、本奖团体与个人之推荐,由各团体、法人、学校等列举具体事实及证明,依其层级向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机关依推荐程序办理,不符推荐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国性团体、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学校、机构,请于本(109)年5月31日前将推荐表及佐证资料函送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表演艺术教育组办理。
(二)依法设立之团体、法人、本府所属团体、学校,于本(109)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教育处提出申请,本府(109)年7月30日前将初选结果连同推荐表及佐证资料函送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表演艺术教育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