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针对媒体报导“台湾不少业者抱怨,截至目前为止,食药署根本无法提出何种证明才是认可文件,造成报验困扰,业者忧心,政策上路将带来巨大冲击”一事,澄清说明如下: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产地(注明产地至都、道、府、县)证明文件及其他可证明产地(注明产地至都、道、府、县)之文件:

(三)非属上两者,经本署洽驻日单位后认定。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辐射检验机构所核发。

(二)其他经日本官方或国际认证机关认证为执行辐射检验之机构所核发。

此两公告系为保障国人食品消费安全之必要作为,且与国际上部分国家对日本食品辐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为维护我国消费者健康与权益,提供国人安全与安心之食品,应为政府及业者共同努力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