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并保障消费权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于106年1月起针对食品添加物实施以下管理新规范:(1)食品添加物应于产品之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产品登录码”字样及其登录码。(2)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应于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踪管理资讯系统(非追不可)”([URL],以电子方式申报前一个月之追溯或追踪系统之资料,故相关业者针对明(106)年1月之追溯追踪资料,应于106年2月10日前完成申报,之后以同样方式按月申报。

前述第(1)项规范系依据卫生福利部105年3月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号公告之规定,于法规实施日后,如未依规定于食品添加物外包装标示“产品登录码”,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47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前述第(2)项规范系依据卫生福利部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号公告之规定,如未以电子方式申报或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方式及规格申报追溯追踪资料,依食安法第48条将命其限期改正,如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如建立或申报之资料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得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