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公告中涉及到了诸多食品用菌种的名称更新,小编做了一下整理,下列老菌种涉及到变化较大:

公告发布之前已上市销售的产品,菌种名称使用的是老的名称,是否需要下架召回?

在卫健委发布公告之前生产销售的食品如果使用的是老的名称,是合规的,可以正常继续流通。

公告发布之后,已生产还未来得及整改的食品,是否设置过渡期?

根据卫健委公告中提及设置过渡期为2年,因此已生产还未能按新要求整改的,可以正常流通销售,过渡期过后必须按照新要求整改。

进口食品用菌种的名称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要求标识?

进口食品的标签也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