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物管理署于102年3月12日公布之“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已明定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类原料为食品品名者之标示规范,惟有鉴于目前市售真菌类(如灵芝、樟芝)食品种类繁多,且考量真菌类产品之子实体与菌丝体在价格上有显著差异,为有效管理真菌类食品之标示事宜,确保消费者权益,爰参考“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于今(104)年3月16日进一步公布“真菌类食品标示管理原则”,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以产制日期为准)。重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使用真菌类为原料之食品。

(二)真菌类食品外包装之内容物字段应明确标示真菌类原料之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并加注其使用部位为子实体、菌丝体或子实体加菌丝体及其培养方式。

(三)如食品所含原料使用“真菌类子实体”,其产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之,如:灵芝、樟芝。

(四)如食品所含原料仅使用“真菌类菌丝体”,其产品品名及其他标示或宣称应完整标示为“○○菌丝体”,字体大小应一致,且其外包装不得出现子实体图片。

(五)含有“真菌类菌丝体与子实体混合”之产品,如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则应于外包装显著处标示“本产品为○○菌丝体与子实体混合”或等同意义字样,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5毫米。

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食品业者应依所用之原料如实标示,提供清楚明确之资讯,供消费者选购时之参考。倘真菌类食品因标示不实或未依该原则标示而造成消费者误解,系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之规定,依该法第45条可处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产品则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