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分配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时,应以其负责人为扣费义务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扣取补充保险费。

同一基准日分配之股利,为同一次给付,给付内容同时含有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者,扣费义务人应于拨付现金股利时,从中一并扣取当次给付所有应扣取之补充保险费。

无现金股利或现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时,扣费义务人应通知保险对象,由保险人于次年收取。

前项应补缴之金额扣费义务人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规定之格式造册,汇送保险人办理收取之作业。

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扣取之补充保险费,如于给付时保险对象无现金或现金不足以扣取,依前二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