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利应参酌所营事业景气变化之特性,考量各项产品或服务所处生命周期对未来资金之需求与税制之影响,在维持稳定股利之目标下,依本公司章程所定比例分配之。

董事会衡量未来年度之资金需求,并综合考量获利状况、财务结构及对每股盈余稀释程度等因素,拟具合适之现金与股票股利搭配比例,提案报请股东会同意。

股东股利以发放现金股利为优先,惟若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改善财务结构之需要时,部分股利改以股票股利发放,为避免股本过度膨胀,影响未来年度之股利发放水准,股票股利为当年度全部股利之0%~60%。

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所得税、弥补累积亏损,次就其余额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依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并同上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作为当年度可供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