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57-2012)
本文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优酒研究中心真诚推荐。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4.2~4.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