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工资自109年1月1日调整后,月薪制劳工的每小时工资额是否改为158元?

答:按月计酬者所约定月薪给付总额,除劳资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仍得视为已给付相当于240小时之工资,并据为计算延时工资(加班费)时之“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劳资权益并未变动。

例如: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3800元,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 元(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4000元,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00元)。

2.按月计酬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其延时工资(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按月计酬者如每月工资为23800元,则其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可按238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时为基础,并依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算延时工资。

※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4000元,则其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可按240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时为基础,并依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算延时工资。

3.月薪制劳工是否还要给“国定休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答:工作日遇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之休假日(俗称国定休假日)时,仍应依现行规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给工资(月薪制劳工已内含于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给付工资(原工资照给外,再加发一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