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并保障消费者权益,109年1月起,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推动5项新制上路,重点摘要如下:

一、食品业者应保存产品来源文件:

为确实掌握产品供应商资讯,自109年1月1日起,食品业者应以书面或电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货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来源凭证或经供应者签章纪录等文件至少5年。

二、扩大实施境外系统性查核品项:

出口国必须通过系统性查核,食药署才会受理该国产品输入查验申请。目前实施系统性查核之产品范围,包括肉品、乳品、水产品、蛋品及动物性油脂;自109年1月1日起,再纳入其他鹿来源产品。

三、明定液蛋卫生标准及产品标示规定:

为确保液蛋制品卫生安全及品质,食药署明定能使用作为液蛋之壳蛋型态、微生物限量标准及有效日期、保存条件标示规定等,其液蛋产品品名除了应加标示“杀菌”或“未杀菌”字样外,倘属未杀菌者,则应额外再标示“本产品须使用于生产经充分加热或其他足以达到有效杀菌之食品”或等同意义之醒语标示,自109年1月1日起实施。

109年1月1日起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

五、新增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使用电子发票与食品追溯追踪系统电子申报之业别:

用冰制品”、“膳食及菜肴”、“餐盒食品”及“其他食品”等5个制造业别,自109年1月1日起应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

(二)具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3000万元以上之“蛋制品”、“食用醋”

制造业别及具商业、公司或工厂登记之“婴幼儿食品”输入业别,自109年1月1日起应使用电子发票。另,具工厂登记且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之“其他食品制造业”,自109年1月1日起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电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