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劳动局表示,当劳工具有旧制年资并有选择新制且在职,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条件,才能请领退休金,若经劳资双方同意则可合意结清旧制年资。

不过,结清旧制年资须符合三项条件:一、劳工于2005年7月1日前到职,并且任职于同一事业单位;二、2010年6月30日前转新制;三、劳雇双方都同意结清年资。

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指出,“适用劳退新制保留旧制年资”的劳工协议结清旧制年资时,应依照“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第3项规定办理。

若劳工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旧制),并无新制年资,则与上述规定不符,就非属于可结清年资之对象。

另外,结清时给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第55条及第84条之2规定,即使双方同意低于劳基法标准,也是不行的。

至于劳退旧制的计算,则按照劳工的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予两个基数(一个基数就是退休时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但超过15年的工作年资部分,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依法,结清年资费用之给付期限为30日。

劳动局说,劳雇双方协议结清原先保留之旧制年资,如此可动支台湾银行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付结清金,或事业单位另行筹措给付。有关符合上述可办理动支劳工退休准备金的事业单位,可至劳动局网站/企业服务/劳工退休准备金,下载相关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