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专任运动教练曾任专案计划临时人员年资得否并计休假年资疑义案,详如说明,请 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体育署103年11月19日台教体署学(一)字第1030035456号函办理。

  二、查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14条规定:教练之休假,准用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规定,并以不影响训练为原则。其请假之假别、日数及程序,准用教师请假规则之规定。

  三、教师请假规则第2条第1项规定:“本规则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教师适用之。”同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立中小学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应给予休假,其专任教师年资得并计核给。依前揭说明并参照教育部86年10月8日台(86)人(二)字第86116703号函、88年12月23日台(88)人(二)字第88156665号书函、91年1月2日台(90)人(二)字第90138444号书函、91年5月9日台(91)人(二)字第91065990号令及95年9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50120751号等函相关采计休假年资规定,尚无同意曾任专案计划临时人员年资,得并计兼任行政职教师之休假年资。

  四、据上,专任运动教练请假规定准用教师请假规则,又教师曾任专案计划临时人员年资,该段年资尚无法并计休假年资。爰专任运动教练曾任学校依国民小学组织创新及人力资源整合试办方案为辅助教学临时人员年资,尚不得并计为专任运动教练之休假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