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舍
为遏止建商投机抢建“一坪农舍”、“狗笼农舍”再扩建牟利 ,农委会最近与内政部达成修法共识,未来既存农舍若要扩建,原有的地上建物必须45平方米(大约13坪多)以上才符合规定,目标是希望最快1月底完成修法后公告实施,以免建商再抢先扩建,杜绝投机客炒作农地地皮。也就是说,现有不到45平方米的狗笼农舍,在新办法公布后,恐怕都将无法扩建。 据了解,农委会正与内政部研拟修正“农业用地兴建农舍管理办法”,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局长黄明耀表示,行政命令修完会立刻公告实施,不能让优良农地一直流失
宜兰县的环保团体与小农,寄出给宜兰县所有县长参选人的***,内容有三大问题,盼望候选人皆能提出匡正农舍乱象的策略与施政目标,未来也会公布各候选人的回应结果。民进党宜兰县长参选人江聪渊回应,在农地农用的原则下,也要捍卫农民兴建农舍的权益;宜兰县长林姿妙则说,农舍问题都依现行规定办理。 环保团体与小农寄出一封***,给6名宜兰县长参选人,他们认为宜兰农舍乱象高居全国之冠,虽曾一度有公民行动试图阻止,但私人暴利与选举歪风交相助长,农舍之乱迄今方兴未艾
“农—文化3.0”(Agri-Culture 3.0)这个词在最近几个礼拜,不断地回荡在我的脑袋中。来自霍桑谷农场(Hawthorne Valley Farm)的史蒂芬.施奈德(Steffen Schneider)创了“农—文化3.0”这个词,用来指称人类未来将和土地,以及土地提供的食物会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他提出“农—文化3.0”的主要概念是: 务农(farming)如何在下个世代成为令人称羡的职业?什么造就了农文化1.0和2.0?社会对浮现中的农文化3.0有什么诉求? “被”XX化的农舍:苏嘉全的农舍争议新闻分析(文字、文本分析) 在光辉的十月,除了各种百年庆祝的新闻之外,争议最大、让人印象最深刻的新闻事件当属苏嘉全的农舍案
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4项农舍应与其坐落用地并同移转或并同设定抵押权,所称坐落用地范围为何? 一、 提供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按理应受本条例第18条第4项农舍应与其坐落用地并同移转之限制,否则将产生徒有农舍却无供农业经营用地之不合理现象。 二、 对于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4项规定所称“坐落用地”之认定,无论以多笔相毗邻农地合并兴建个别农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请兴建之农舍,提供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均应受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4项农舍应与其坐落用地并同移转之规定所规范。该坐落用地不应仅指农舍所坐落之该笔农业用地
以新农地兴建之农舍于取得使用执照满5年后始得移转,惟未满5年即发生继承或法院拍卖者,应如何计算? 一、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本条例中华民国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后取得农业用地之农民,无自用农舍而需兴建者,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定,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得申请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前项农业用地应确供农业使用;其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满5年始得移转。但因继承或法院拍卖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11条规定以集村方式所兴建之农舍,是否属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条第1项第21款所称之集合住宅? 一、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条第1项第21款规定:“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间或设备。并有三个住宅单位以上之建筑物。”
兴建集村农舍之农舍用地面积内得否包夹供农业生产使用之农业用地?是否符合农舍整体规划,完整连接规定? 一、 依据“农业用兴建农舍办法”第11条第l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20位以上之农民为起造人,共同在一笔或数笔相毗连之农业用地整体规划兴建20栋以上之农舍。…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应位于同一乡(镇、市、区)或毗邻之乡(镇、市、区),并应位同一种类之使用分区。但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位于特定农业区者,得以于一般农业区之农业用地兴建集村农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