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护 ◎父母虐待子女之告诉问题 一、刑法第286条已规定对于未满16岁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体之自然发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第1项);意图营利而犯之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第2项)。该罪并非告诉乃论,本部将督促所属检察机关之检察官从严追诉此类犯罪,以防制虐待儿童情事之发生。 二、按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所谓被害人,指因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并不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故受虐待之子女,纵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仍得告诉。又利用或对儿童犯罪者,除各该罪就被害人系儿童已设有特别处罚规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外,对于儿童犯告诉乃论之罪者,主管机关并得独立告诉,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条已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