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院110年1月29日院台教字第1100162092号函核定修正我国少子女化对策计划(107年至113年)及《卫生福利部育有未满二岁儿童育儿津贴申领作业要点》,办理育有未满二岁育儿津贴,并扩大发放对象、提高给付金额,以满足年轻家长的需求,进而达到提升国人生养子女意愿及减轻家长经济负担的目标。

第1名子女每月补助5000元。

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补助7000元。

1.检具应备文件,“邮寄”或“亲送”儿童户籍地之区公所提出申请;或可于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时,备妥相关附件,由户政代收转送儿童户籍地区公所做审核。

2.110年8月1日起正在领取该名幼儿之育婴留停津贴者、政府相同性质之生活津贴者,可同时请领。

儿童户口名簿(记事栏不可省略)或户籍誊本。

申请人或儿童其中一方邮局存折影本。

申请补助儿童如为第2、3名以上子女,请主动检附前第1、2名子女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证明文件(此项无则免附),方便查调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