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内重购预售屋基地,可否依土地税法第35条申请重购退税?

近日有民众询问,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于2年内购买预售屋及土地,不知可否申请退还该出售土地所缴纳之全额土地增值税?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后重购预售屋及土地,如该预售屋于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造完成,且买卖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规定,其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后之余额者,得就其已纳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其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数额。

该局提醒民众,应留意重购预售屋之建造进度,须于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造完成,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方有重购退税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