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土地:指依法发布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三、农业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
(二)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畜禽舍、仓储设备、晒场、集货场、农路、灌溉、排水及其他农用之土地。
(三)农民团体与合作农场所有直接供农业使用之仓库、冷冻(藏)库、农机中心、蚕种制造(繁殖)场、集货场、检验场等用地。
四、工业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业区土地及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
五、矿业用地:指供矿业实际使用地面之土地。
六、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
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已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使用;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