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公所向乙公所借调某档案,乙公所可以提供吗?其程序为何?

A:机关间借调档案,其意系指机关间基于行政一体原则,于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提供他机关业务所需档案。依机关档案检调作业要点第7点规定办理, 并参考机关档案管理作业手册第20章“检调”相关规定办理。

Q2:拟销毁档案可否提供借调与应用?

A:档案法立法目的,即在促进档案开放与应用,发挥档案功能,满足民众知的权利。爰此,机关拟销毁档案,在实施销毁作业前,若内部单位仍有借调之需求者,或外部有应用申请之需要者,应就案情内容审酌予以个案续存或通案检讨该类档案保存年限之妥适性,以符规定。

Q3:民众申请应用档案时,若未载明档号,可否以要件不备为由驳回申请?

A:机关受理申请案时,若申请人不知正确的档号、内容要旨或申请范围过大,且申请应用之档案,确实属机关管有时,基于便民服务,建议以机关所管有的公文档管系统或本局建置之NEAR协助申请人查询相关目录,并以另纸方式补正相关资料,不宜以要件不备或资料不全迳予驳回。

Q4:提供应用档案中,若其中一部分有限制公开或提供之情形,应如何处理?

A:核准应用之档案,如仅其中一部分有应限制公开或提供之情形,应采分离原则,去除不得公开部分,就其他部分尽量公开或提供。

Q5:档案法、政府资讯公开法及行政程序法之适用关系为何?

A:民众申请阅览或复印,应视其是否为行政程序进行中之案卷及是否业经归档管理之档案,优先适用不同规定,并由机关视具体个案情况,分别依行政程序法第46条、档案法第18条、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等相关法令,决定是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