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厅)局××××年××月××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 (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且于××××年××月××日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列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均不停止执行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