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为了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人社部起草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列举了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6月10日晚,崂山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海尔路、深圳路、崂山路等重点道路沿线设置夜查岗位,加大对大货车超载超员、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夜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期间,查处酒后驾驶3起,醉酒2起,大货车违法行为6起,其他各类违法行为30余起。 6月11日,崂山交警大队组织夜查,分别在辖区滨海大道、株洲路、海尔路等重点道路沿线设置夜查岗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有针对性的加大货运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不断改善我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夏季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1、依法严厉查处面包车超员载客、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违法载货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车辆一律查扣。 2、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涉牌涉证,三超一疲劳(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3、强力整治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电动三、四轮车在禁行道路上行驶(国省道)、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响应群众和企业呼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浙人社发〔202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市监执法〔2023〕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鄂应急发〔2022〕19号《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等清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3〕8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2〕9号《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城管发〔2022〕103号《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22年修订版全文附PDF版下载) 自然资发〔2022〕16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类别代码》(GA/T16.31-2017)【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下载】 《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公告〔2022〕40号) 商建法〔2022〕2号《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1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2000.08.22) (工商企字〔2000〕第1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 (工商企字〔2000〕第176号)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
清明堵上线山西交警喊你抓拍占用应急车道行为【消息】 清明小长假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净化高速公路通行环境,山西公安交警网面向全省推出“随手拍违法”活动,号召广大驾驶人共同监督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拿起您的相机、手机、摄像机等“找茬”利器,拍下您在出行过程中遇到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通过山西公安交警网“民意云平台”—“随手拍违法”栏目上传举报信息,共同对占用应急车道交通违法行为说“不”。山西公安交警网接到民众举报后,将进行审核,其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后将被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