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区档案局。

涉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直接向各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区档案局获取申请表,或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中获取。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现场出面形式。

1.申请受理。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报受理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