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8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0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首次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必须是本人到澳门中旅社证件业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1.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1份;

2.2.提交符合审批部门制定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近半年内拍摄的白底彩色相二张及该相片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5.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

2.6.退籍证明(适用于按照国籍法相关规定需要退出原所在国国籍的申请人);

2.7.首次抵澳登记澳门居民身份证时所持用的旅行证件或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前持用的外国旅行证件(如证件由原国籍国家收回的,须交验原国籍国家发出的退出国籍证明及收缴护照证明);

2.8.申请人如有申请变更个人身份资讯,须提交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签发期6个月内)证明书(适用于更改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性别的申请人);

2.9.审批部门审核时需要的其他文件。

3.1.按审批部门规定,此类申请须向审批部门单独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同时收取函件受理服务费港币200元。

3.2.从受理申请到签发证件,时限为12个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港币390元或澳门元402.3元;

4.1.申请时须现场交验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同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A4纸单面复印件1份;

4.2.交验的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4.3.申请人目前容貌与澳门身份证明文件相片差异较大或澳门身份证明文件损坏的,请先更换澳门身份证明文件后办理,以免申请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门公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