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造林奖励金追偿疑义,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复贵府95年7月13日府流生字第09501342530号函。
二、依据奖励造林实施要点第7点之规定,参与期程为20年,参与奖励造林人于参与期间须接受林业管理经营机关之指导,善加管理经营造林木材,使之长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废或擅自拔除毁损,其于参与之初,即应有认知。爰贵府于受理申请、核定时,即应明确告知参加奖励造林之权利及义务,避免参与奖励造林人产生疑义。
三、参与奖励期程既明订为20年,参与奖励造林人于奖励期间未届之前,即转让其土地,而受让人又不愿继续参与奖励,即无法达成原奖励造林之目的,依据目的性解释原则,已违反规定全民造林运动纲领暨实施计划及“奖励造林实施要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