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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
(一) 受理: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局),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区金融办(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形成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形成最终意见。
(三)拨付:各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励资金拨付报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奖励资金,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
二、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金文〔2021〕137号)
主办单位: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1号 **咨询电话: 027-82826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