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秒速牛牛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秒速牛牛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