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7〕2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不服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