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房金〔2018〕111号)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且职工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下称托管)手续。

(一)托管手续原则上由原单位办理,原单位自撤销、解散、破产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批文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托管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二)如无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三)未登记职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四)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或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盖公章(一式两份);

2.托管条件: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且所在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个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l 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