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预告“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安定基金计提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修正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一、修正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修正依据: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一第三项。
四、本次修正系增加保险业于防疫保单属居家照护比照一般住院融通给付自留理赔金额部分,可减计保险安定基金提拨金额,因修正条文内容单纯,且为使保险业者能尽早依修正后之计提标准计算安定基金,爰本次预告时间缩短为30日。
五、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翌日起30日内于前开“草案预告”陈述意见或洽询:
(二)地址:新北市板桥区22041县民大道2段7号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