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依据: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2项。
四、考量本修正草案为政策决定及后续国家运动训练中心须依本修正草案之授权办理运动教练甄选作业,有其急迫性,故缩短预告期间为30日,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二) 地址:10489台北市中山区朱仑街20号4楼。
绩优运动选手就业辅导办法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 ( 请参见PDF)
教育部公告中华民国109年7月31日台教授体部字第1090025809A号主 旨:预告修正“绩优运动选手就业辅导办法”草案。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公告事项:一、修正机关:教育部。二、修正依据: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2项。三、“绩优运动选手就业辅导办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网址:[URL])。四、考量本修正草案为政策决定及后续国家运动训练中心须依本修正草案之授权办理运动教练甄选作业,有其急迫性,故缩短预告期间为30日,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一)承办单位:教育部体育署竞技运动组。(二)地址:10489台北市中山区朱仑街20号4楼。(三)电话:(02)8771-1988。(四)传真:(02)8773-7936。(五)电子邮件:jinchang125@mail.sa.gov.tw。部 长 潘文忠绩优运动选手就业辅导办法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请参见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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